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新规4月1日起实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6-03-09
建立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装备井下安全避险系统等新要求,纳入了发证的条件
未被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二级及以上,成为直接延期的主要条件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新《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8号)自2004年5月公布施行十余年来,对严格煤矿安全准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5年底,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共计7368件,其中煤矿企业证962件,煤矿(井、坑、露天矿)证6416件。但是,《办法》也存在着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与近年来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新规定、新要求不衔接、不一致等问题,尤其是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办法》修订十分紧迫和必要。
相较于原《办法》,新《办法》进一步严格了煤矿依法许可的安全条件。例如,将建立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制度,设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水管理机构,装备井下安全避险系统等新要求,纳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
新《办法》重点解决了近几年基层反映较为集中的突出问题。例如,结合近年来监察执法,明确规定除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可以委托其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实施行政处罚。
新《办法》对取证和审查流程进行了简化。将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改为一份;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只需提供责任制目录清单,不再提交责任制文件;删去了“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的发证条件;将未被纳入“黑名单”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二级以上,作为直接延期的条件。